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彭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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