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12月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对被告杨*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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