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崔*、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民法院作出的(2013)鞍千千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崔*、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鞍千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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