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刘*、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