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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郭**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刘**亦同意郭**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郭**撤回起诉;

二、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刘**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刘**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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