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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何**为证明郑**欠付其钱款,原审中提供50万元欠据一张(含“本金334000元”),二审中另提供欠据三张(共计13万元),而郑**对上述欠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辩称上述欠据所涉款项已在另案调解中一并处理,郑**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原审法院在未比对案涉欠据所涉款项与另案调解所涉款项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案应对上述两款项借款主体、借款时间等是否同一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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