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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