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东台市支行与夏**、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东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司东台市支行借款本金76244.07元及期内利息4297.23元,并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6244.07元按年利率20.25%计收利息;二、被告王*、王**对被告夏**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王**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夏**追偿。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被告夏**、王*、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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