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辰**责任公司与江苏**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辰**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江*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团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经查,申请人所称被执行单位现正常营业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不属实。被执行人单位自1997年停产歇业至今,且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申请人所称被执行单位现正常营业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不属实。被执行单位自1997年停产歇业至今,且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民法院作出的(2004)江*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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