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520元,因未保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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