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520元,因未保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陈**与张*、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戎**与谭*、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舒**与兴业银**镇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光明与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镇江农**司江心支行与刘**、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