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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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