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方*、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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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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