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被告张**、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赵**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理想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