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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为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26日,被告黄**与原告签订《借据及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黄**向原告潘**借款20万元,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26日至8月25日,案外人潘*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潘**向被告黄**的中**银行账户转账188000元。借款后,被告黄**支付利息至2013年1月25日,共计支付利息6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潘**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本案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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