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乾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汤**与张**、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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