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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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