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石**备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备有限公司、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50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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