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有限公司、中航鑫**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有限公司、中航鑫**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