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梁**申请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案件款153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栾**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