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梁**申请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案件款153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栾**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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