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灵寿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灵寿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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