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国诉被告浙江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国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卫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文卫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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