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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