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