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下述简称隆**司)与被申请人楚德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隆**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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