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凡某某驾驶的豫NR8532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凡某某驾驶的豫NR8532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