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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凡某某驾驶的豫NR8532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凡某某驾驶的豫NR8532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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