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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