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辉与被告被告戴*、第三人通化市**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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