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李**、李**、江**、李**因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李**、江**、李**的银行存款12339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李**、江**、李**的银行存款13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