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陈**、安庆**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陈**、安庆**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卢**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安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

查封(冻结)担保人方洪信位于安庆市健康公寓5幢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047469号)、担保人安徽洪**限责任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皖HE0127)。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