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丰宁**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丰宁**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