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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姚**、张军营诉燕军亮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姚**、张军营与被上诉人燕*亮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军霞,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张军营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燕*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二审查理发现原判存在以下问题:

王**主张受雇于燕**,工资由燕**支付。姚**主张将支拆模业务转包给燕**,向燕**支付报酬。燕**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从事支拆模任务的工人工资由燕**分配并支付。姚**、燕**与王**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清。

王**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伤残等级评定,原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确定伤残赔偿系数的依据是什么。2015年2月27日包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内的2014年部分统计数据已经公布,原审按照2013年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退还给上诉人姚**。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军营。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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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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