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本人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以及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邮寄信件无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马**与冶生仓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何**、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邵*、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章雪与胡**、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齐**、魏**等与池州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闫转生诉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