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肖*、蚌埠市长**滁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肖*、蚌埠市长**滁州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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