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肖*、蚌埠市长**滁州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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