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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安徽路桥**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安徽路桥**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安徽路桥**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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