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采有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采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各项损失计2436.4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采有进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