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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