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与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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