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元,依法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杨**、刘*与盱眙西湖**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韦**、周丽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吕华东、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傅**、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黄**、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姜**、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