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刘*与盱眙西湖**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盱眙西湖**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杨**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机械设备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杨**称,其与被执行人盱眙西湖**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将杨**名下板材加工厂一处的扒皮机等木业设备以18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异议人。异议人认为上述机械设备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法院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请求盱眙法院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杨**向本院提交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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