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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芹诉单淑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1日被告承包原告渔池,双方签订渔池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1日-2020年3月11日。每年承包费8000元,分两期付款,2013年年底前被告应付清二期承包费48000元。现期限已过,原告多次索要该承包费,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渔池承包费4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12年,合同到期日应为2021年3月11日,而合同书写日期2020年3月11日时间计算有误。原告承包肇源镇园林村的渔池承包合同终止时间2020年8月15日,原告转包给被告的时间超过原告约定期限,超过的时间原、被告无法履行,被告同意按原告与园林村合同终止时间履行。

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原告承包肇源镇园林村委会渔池,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原告承包后,于2009年3月11日转包给被告,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2年(200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承包费每年8000元,分两期给付,2009年3月11日原告交纳第一期承包费40000元,2013年年底前付清56000元的二期承包费”。因原、被告承包合同约定的12年起止时间计算有误。2013年末,双方对第二期承包费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期限12年,合同到期日应为2021年3月11日,但该转包时间超过原告与园林村的承包时间。被告同意按原告与园林村合同终止时间履行,即履行至2020年8月1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转包被告渔池承包时间超过原始合同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应无效。现被告同意按原告与园林村承包时间履行合同,可以变更合同。至2020年8月15日被告应交纳第二期承包费51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单**给付原告第二期渔池承包费513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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