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泰兴市水产良种场因与被申请人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商四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兴市水产良种场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兴市水产良种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泰兴市水产良种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