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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浦**区居民委员会朱庄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浦**社区居民委员会朱**(以下简称盘城社区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1994年1月10日,我与盘城社区朱**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但盘城社区朱**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却突然将鱼塘对外发包,本人竭力阻止,盘城社区朱**仍强行将鱼塘发包出去,剥夺了我的优先承包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徐**承包的10.8亩水面承包期限将届满,2012年10月6日,盘城社区朱**将上述水面再次发包,并通知徐**参与竞标,但徐**没有参与竞标,应视为徐**放弃承包。现盘城社区朱**对案涉鱼塘重新进行发包,并确定了新承包人,故原审法院支持盘城社区朱**并判决徐**将案涉鱼塘清理并交还盘城社区朱**,并无不当。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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