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依法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周**与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苏**民委员会与许**、华福林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民委员会与姚**、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民委员会与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陈*、陈**与句容市**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东小店乡店北村七组与葛志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与被告邹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严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