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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委员会与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6元,依法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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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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