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县中洲乡黑泥村第一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中洲乡黑泥村第一村民组与被执行人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603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陈**给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中洲乡黑泥村第一村民组57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岳法执字第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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