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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鲁云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为与被告鲁云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认为因被告户籍位于本市,于2015年2月2日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云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浙A号奔驰汽车一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书平诉称:2011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与贵州**限公司签订《龙里县圣泉硅矿总承包开采工程合同》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具体内容参阅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对此出具了收条。协议签订后,因被告至今一直未能按约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返还保证金无果。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工程施工保证金2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工程施工保证金23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鲁**未作答辩。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龙**泉硅矿开采工程合同,以证明鲁**为开采工程合同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证据2、协议书,以证明鲁**将开采工程转包给余**并约定收取保证金和鲁**前期报酬;证据3、收条,以证明鲁**收取余**保证金2300000元;证据4、汇款凭证,以证明余**向鲁**汇款2300000元;证据5、通知,以证明鲁**与贵州**业公司开采工程合同变由鲁**与龙里顺煌硅节能保温建材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证据1记载的是两案外人龙里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据5记载的是前述公司向后**司出具的通知,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其余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来源合法,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综合以上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不具有从事矿业的资质。2011年9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订立《协议书》,约定:1、乙方自协议订立之日起,将《龙**泉硅矿总承包开采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位于龙**泉硅矿厂的覆盖土石方剥离及矿石开采B1、B2、B3工区转承包给甲方施工,甲方承担应有的权力、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土石方剥离及矿石开采的总工程量为《龙**泉硅矿总承包开采工程合同》里所约定的约2000万立方米。2、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用于支付乙方已支付出的保证金及作为乙方前期所作出的大量工作的报酬。3、乙方承诺无条件协助甲方尽快同贵州**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矿山开采工程合同,帮助甲方顺利进场、办理林木砍伐证等事宜,承诺新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权宜不低于《龙**泉硅矿总承包开采工程合同》中温州**限公司的相关权宜,(保证工程量,保证工程工期)。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0元。2011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记载被告收到原告龙里硅矿施工保证金2300000元。2011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协议书》,由于原告不具备从事矿业的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协议书》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根据《协议书》得到的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施工保证金2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具备从事矿业的资格,致使合同无效,其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鲁**向原告余**返还230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鲁**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账户户名:瑞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瑞**农行营业部,账号:1928)。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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