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郑**与盱眙**石场、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郑**与被告盱眙县绿然采石场、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6元,减半收取18478元,由原告梁**、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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