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戴臻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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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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