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谭**诉被告黄*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4元,由原告陈**、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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