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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四川贡**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贡**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限公司以与四川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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