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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保华镇世福白*厂诉与自贡宇**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保华镇世福白*厂诉与被告自贡宇**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保华镇世福白*厂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荣县保华镇世福白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原告荣县保华镇世福白石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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