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秀山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秀山磊艺锰矿经营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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