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秀山磊艺锰矿经营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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