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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与被告廖**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被告廖**与原告罗**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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